當前位置:首頁>職場> 合同負責和預計負責的3大區別
發布時間:2025-09-23閱讀(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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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負責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新增加的會計科目,與企業取得收入相關;預計負責與或有事項相關,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
1、兩者的含義以及核算內容不同 “合同負責”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款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合同負責”以合同為前提,強調合同履約義務,而并不強調款項是否收到。這也是“合同負責”和“預收賬款”的主要區別,預收賬款不以合同履約義務為前提,但是以預收到款項為前提。 “預計負責”核算企業因或有事項可能發生的負責,當或有事項滿足一定條件時,賬面上就需要確認“預計負責”。 因或有事項可能發生的負責,包括企業對外提供擔保、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虧損合同、重組義務以及固定資產或礦區權益棄置義務等產生的負責。 滿足三個條件的或有事項就需要賬面上確認預計負責,一是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二是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發生的可能性大于50%,小于等于95%)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三是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2、兩者雖均屬于負責類科目,但其本質不同 按照新收入準則的規定,企業已收或應收的對價款,由于尚未滿足收入的確認條件,賬務上先計入“合同負責”,等到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相關義務后(比如交付貨物),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后,“合同負責”將結轉至營業收入,會導致企業收入的增加,其本質是經濟利益流入企業。 而計提的“預計負責”,卻計入到銷售費用或營業外支出,會導致企業費用支出的增加,本質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3、“預計負責”是會計估計,“合同負責”不屬于會計估計 企業計提“預計負責”屬于會計估計的范疇,比如未決訴訟,企業結合律師等多方建議確定最佳估計數,或根據多種可能性及概率計算加權平均數確認預計負責的計提金額,屬于會計估計,最終訴訟賠償金額可能與計提金額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 而“合同負責”是現時義務,簽訂合同時,一般已經確定,一般無需進行會計估計。 舉例: 法定質保,賬務上計入“預計負責”,同時確認“銷售費用”;法定外質保,作為單項履約義務,確認為“合同負責”。
比如企業買手機同時送碎屏險,假設共收取5000元,手機市場價5000元,碎屏險市場價100元,這里的碎屏險屬于法定外質保,應作為一項單項履約義務,后續單獨確認為收入。即5000元中包含兩項履約義務,一是賣手機,二是賣碎屏險,兩項單項履約義務按照市場公允價分攤5000元,分別確認收入。銷售手機時,確認5000×(5000÷5100)=4902元的手機收入;同時確認98元的“合同負責”,等到客戶使用這份碎屏險換屏時,再確認為收入。 假設同樣是賣手機,企業規定手機的法定質保期為1年,法定質保期,不屬于一項單項履約義務,5000元的價款無需分攤,銷售手機時,直接確認為5000元的收入,根據以往經驗,估計將要發生的質保支出為50元,則計提50元的“預計負責”,同時確認為“銷售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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