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23閱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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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限額規定,不超過合理工資薪金總額的14%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這里的“合理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呢?年前計提尚未發放的工資及年終獎是否計算在內?計算的工資薪金包括臨時工、實習生、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嗎?本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又是否計算在內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稅函2009年第3號)規定,合理的工資薪金實質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惡意按照以下原則處理:①企業制定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②企業所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③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④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經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⑤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偷偷稅款為目的。 首先,這里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是代扣社保和個稅的之前的稅前應發工資數額,其次由于每個企業的工資制度不同,計提的工資和實際發放工資存在時間上的差異,可能導致最終的計算基數不同。
年底計提未發放的工資、年終獎是否計入基數? 一般公司,本月計提,下月發放,對于年終12月份計提的工資,以及年終計提的年終獎,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實際支付給員工,則計提的工資及年終獎可以稅前扣除,也可以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的基數,若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尚未發放,則計提的工資及年終獎不得稅前扣除,匯算清繳時需要調增,同時也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比如企業在2022年12月份計提了200萬的年終獎,但是2023年5月31日匯算清繳前尚未實際發放給員工,則這200萬的年終獎不能計入到福利費的扣除基數中。 計算的工資薪金包括臨時工、實習生、退休返聘人員的工資嗎? 企業聘用的臨時工、實習生、退休返聘人員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準予作為計算福利費扣除限額的基數。 本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是否計算在內呢? 企業接受的外派勞務派遣員工所發生的實際的費用,應分為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是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不并入工資薪金總額,不作為計算福利費扣除限額的基數;二是企業直接發放給派遣員工,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作為計算福利費的扣除限額基數。
同時,某些福利性補貼,可以直接計入工資薪金總額,而不計入到職工福利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比如按月按標準固定發放或支付的通訊補貼、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車改補貼等直接納稅職工工資薪金總額,不再納稅職工福利費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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