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5-09-23閱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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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工作中,企業員工出差期間發生的住宿費、交通費、餐飲費有實報實效,也有直接發放差旅費津貼,同時也有部分憑發票實報實銷又額外發放差旅費津貼的形式。不同情況下,員工出差期間發生的這些補貼,是否需要并入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稅呢?
首先是憑發票或車票等實報實銷的部分,不涉及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些發票以及車票主要涉及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首先取得的發票需要為公司抬頭的發票,個人抬頭的發票一般不得稅前扣除。若取得的為專票,酒店住宿費專票是可以抵扣增值稅的,但是餐飲費專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車票是指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車票,水路車票以及其他客票,可以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航空電子客票行程單,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票價 燃油附加費)÷(1 9%)×9%;鐵路車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 9%)×9%;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 3%)×3%。 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憑發票,車票等扣除憑證全額稅前扣除。 額外發放的出差補貼,是否屬于國稅發1994年89號文規定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差旅費津貼,需要進一步判斷。實務中,住宿費,城市間的交通費一般均能夠取得發票,實報實銷的比較多,而餐飲費以及市內的交通費(比如公交車,出租車,地鐵等)金額過于零星,實務中可能比較難索要發票,針對這種情況,企業一般會額外給予員工一定的差旅費津貼。
這里的差旅費津貼是否不征稅,需要滿足3個條件,一是合理化,雖然政策中規定差旅費津貼不征收個稅,且稅務機關也并未明確差旅費津貼的具體數額,但是需要滿足合理化的要求,一般每天的標準可以參考《財政部關于印發的通知》中的標準。二是標準化(制度化),在合理的前提下,企業需要將標準制度化,制定企業內部報銷制度和報銷標準,明確不同級別員工不同地區(比如省內主管級別每天200元,省外每天300元)出差標準,并按照實際出差天數,計算具體補貼金額。三是關聯化,有出差才會有出差補貼,需要留存相關證據證明出差地區,出差天數等,差旅費津貼往往需要與出差所發生的實報實銷的發票一起走企業內部報銷流程。 滿足以上條件的出差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可以按照差旅費津貼處理,不并入員工的工資薪金,繳納個稅。
實務中,有些企業完全是為了避稅,將原本屬于工資性質的員工收入,分拆為差旅費津貼,以達到少交個稅的目的。若僅以“差旅費津貼”名義發放,實際屬于工資性質,比如每個員工每月均有,且金額相等,很明顯是工資薪金性質,會給企業和員工個人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對于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而言,會面臨罰款的風險,對于員工個人,面臨補稅、滯納金罰款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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