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時尚>遇購房欺詐如何維權(別讓購房人維權)
發布時間:2024-08-25閱讀(14)
極目新聞特約評論員 陳大為
據極目新聞8月26日消息,湖北省荊州市的蘇女士2020年8月在武漢光谷崇文中心營銷中心看中一套房子,銷售員王某稱當天下單可享受交6萬元定金減12萬元房款再打折的優惠。在王某的催促聲中,蘇女士被王某帶到財務那里刷銀行卡,第一筆刷了6萬元,第二筆刷了75萬元,總共81萬元。(極目新聞此前報道)

光谷崇文中心營銷中心蘇女士拿到購房合同時發現合同上標明房價僅75萬元。她找出了當初刷卡6萬元時的收據,驚愕地發現這6萬元打入了武漢市鑫鑫同創商業運營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的賬戶。而對于這家公司,蘇女士表示既不認識,也從未打過交道。
蘇女士找到售樓公司稱“我是自己在營銷中心買的房,從未委托第三方交易,何來渠道一說?”售樓中心方面辯稱是“居間服務費”。且項目經理張某告知:無論有沒有找過渠道,購房人都要交這筆6萬元的居間費,蘇女士不服可以去打官司,公司一定奉陪到底。蘇女士咨詢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房管部門,房管部門表態:收“居間費”違規。
蘇女士到售樓中心去買房,既是對開發商和代表營銷中心形象的銷售員的信任,更是對房地產監管部門的信任。在蘇女士想象中,房屋質量和價格,有政府部門規范和嚴格監管。涉及巨款交易的商品房買賣,房地產公司和售樓中心萬萬不敢亂來。
但令蘇女士萬萬沒有想到的是,房屋營銷中心“亂來”后還表示出這樣的意思:就這么干了咋的?不服到法院告我呀!很顯然,人多勢眾財大氣粗的營銷中心算準了:錢到手后,就把購房者推入“打官司”的太極陣。自己有專業律師團隊,購房者又要工作又要打官司,久而久之就會受不了折騰,最后息事寧人吃下這啞巴虧。
根據民法典有關法條規定,居間費用是指居間合同發生的費用,居間人取得報酬必須具備兩個要件;第一,所介紹的合同,必須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與居間人的介紹有因果關系。只有兩者同時具備,委托人才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
在蘇女士與營銷中心的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中,無論是蘇女士的訴求表達,還是銷售經理的答復,均顯示“居間人”是一個莫名其妙的“第三方公司”。它既未牽線費口舌,也未出面當中間人。這般隱瞞真相帶有欺詐性質的合同顯然不受法律保護,房管部門“收居間費違規”的表態以及蘇女士要回損失的6萬元的要求,于法有據,于理相通,于情相符。
買房不是買菜,買了爛菜可以嘟囔幾句把爛菜扔了自認倒霉下不為例,買房動則幾十萬、幾百萬甚至上千萬,這些錢款,可能是一個人或一個家庭一輩子的積蓄還加上對未來的透支。在房屋買賣的經營關系中做手腳設套路,往小處說是違反了合同的契約精神,往大處說,則是巧取豪奪,坑害民財,吃相難看,影響了家庭幸福和社會祥和。
比如說蘇女士的購房遭遇,她本人會遭到家人埋怨,慪氣之下投訴媒體遭媒體曝光后,也會對目前并不景氣的房地產行業帶來不良影響。崇文中心營銷中心“一籃子雞蛋也砸碎不了一塊石頭”的慣性思維和“有事兒找法院我跟你推磨”的聚財邏輯,顯出其無視“先行政,后司法”行政司法規則的霸蠻心態。錢捅到自己荷包,把爛事兒“掃”給法院去理,這無疑是矛盾轉嫁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是對房地產銷售監管部門的輕視。
蘇女士的遭遇不僅是蘇女士個人的遇見,也可能發生在每一個購房人的身上。法律的神圣,執規的無私,察民情的細致,解民憂的暖心,這一切,體現企業“買賣公平,誠實守信”的為商承諾上,也體現在房地產銷售監管部門對“住房問題既是民生問題也是發展問題”重要指示精神的理解上。切不可在違背了民意、弄丟了民財、傷害了民心后,還讓群眾在無物之陣中來回奔波,鐵鞋踏破無覓處。
(作者為黨的理論工作者,人民網、新華網特約評論員)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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