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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8-09閱讀(15)
紅網時刻張家界6月1日訊(通訊員 胡家榆)近日,李女士在永定區回龍路步步高三樓某專賣店以500余元的價格購買了一雙運動鞋,沒想到鞋子只穿了一天就壞了,鞋子底部直接脫落了第三天,李女士找到該專賣店的店員說明了情況,要求給辦理退貨退款,當時因該專賣店的店長不在店內,店員表示等店長來了之后再聯系李女士處理過了幾天,專賣店還是沒有人聯系處理此事,李女士怕時間長了說不清楚,于是撥打投訴熱線進行維權,要求被投訴專賣店辦理退貨退款,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跟朋友買鞋不給退款怎么辦?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跟朋友買鞋不給退款怎么辦
紅網時刻張家界6月1日訊(通訊員 胡家榆)近日,李女士在永定區回龍路步步高三樓某專賣店以500余元的價格購買了一雙運動鞋,沒想到鞋子只穿了一天就壞了,鞋子底部直接脫落了。第三天,李女士找到該專賣店的店員說明了情況,要求給辦理退貨退款,當時因該專賣店的店長不在店內,店員表示等店長來了之后再聯系李女士處理。過了幾天,專賣店還是沒有人聯系處理此事,李女士怕時間長了說不清楚,于是撥打投訴熱線進行維權,要求被投訴專賣店辦理退貨退款。
接訴后,永定區市場監管局崇文所處訴工作人員立即與當事人雙方取得聯系了解核實情況,得知投訴人李女士反映的情況屬實。經組織調解,被投訴方專賣店與投訴方李女士雙方達成調解如下協議:1、專賣店給趙女士辦理退貨手續,并退還貨款500余元;2、當事人雙方不得因此事另起糾紛。5月31日上午,經處訴工作人員電話聯系投訴方,確認李女士已經收到527元的退貨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國家鞋類三包規定》第五條之規定,300元以上的鞋類三包有效期限為120天;第七條“鞋類商品有下列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承擔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責任。(一)出現嚴重脫膠(有側幫縫線的除外)、裂漿、裂面、裂綁、裂底、斷跟、泛硝、表皮脫落、塌芯、釘頭突出、網頁破裂(如旅游鞋)等質量問題的……”。
該案中李女士購買的鞋子只穿一天,鞋底就脫落,商家理應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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