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4-06-23閱讀(15)

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 法官助理鐘文青






近日,由雷佳音、袁泉領銜主演的都市情感劇《相逢時節(jié)》迎來了大結局,全劇主要講述的是大學情侶簡宏成(雷佳音飾)和寧宥(袁泉飾)在中年重逢后,共同化解簡、寧兩個家庭兩代人的積怨糾葛的故事。整部劇除了劇情一波三折以外,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也值得我們深深反思和學習。讓我們跟隨北京市石景山區(qū)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鐘文青,一起來結合劇情學點法吧!
劇情:寧宥的父親崔浩因為與廠長發(fā)生口角,將其捅傷后選擇了跳樓自殺。那么崔浩的刑事責任是否因此而免予追究?
解讀:《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包括:(一)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劇中崔浩將廠長捅成重傷,其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但由于崔浩在捅傷廠長后又選擇跳樓自殺,最終死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這一情形,因此崔浩的刑事責任因其死亡而免予追究。
劇情:寧恕一心想要復仇,一回到臨水就給仇人簡敏敏寄去了一塊匿名的板磚,還在板磚上寫著“我盯著你”四個字,讓簡敏敏為此擔驚受怕。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解讀:寧恕的上述行為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中規(guī)定的“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這一情形,因此其行為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此外,若情節(jié)惡劣,則可能進一步構成《刑法》中所規(guī)定的尋釁滋事罪。
劇情:寧宥丈夫郝青林出軌被發(fā)現后,與寧宥簽了離婚協(xié)議,寧宥說離婚協(xié)議不影響他們的婚姻關系,這樣的說法正確嗎?
解讀: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協(xié)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劇中寧宥與郝青林均未提起離婚訴訟,雙方自愿離婚,屬于協(xié)議離婚。
《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同時,該法又進一步明確,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在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情況下,除了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之外,還需要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婚姻關系在完成離婚登記后方能解除,在僅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而未去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的情況下,婚姻關系并不會解除。劇中寧宥與郝青林雖然簽訂了離婚協(xié)議,但尚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xù),因此他們的婚姻關系并未解除,寧宥的說法是正確的。
劇情:郝青林被關進看守所后,郝爸想去看守所見他,從法律程序上來講,郝青林的爸爸能去見他嗎?
解讀:根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并且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因此,在刑事案件尚處于偵查階段時,犯罪嫌疑人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此時也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朋友等都是不允許會見的,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止出現串通口供等有礙偵查的情形。
劇中郝青林因涉嫌貪污罪被關押在看守所,尚未被正式提起公訴,案件正處于偵查階段。為了防止在案件偵查階段出現有礙偵查的情形,郝青林在此階段只能委托律師作為其辯護人,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郝青林會見和通信,而郝青林的爸爸則無法會見郝青林。因此,劇中派出所的民警幫助郝青林的爸爸通知了律師前來進行會見合乎法律規(guī)定。
劇情:郝青林偷偷成立AR公司,為此欠了不少債,寧宥對郝青林的債務有義務清償嗎?
解讀:夫妻共同債務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的債務。對此,《民法典》規(guī)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對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債務確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證明該筆債務出自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則就不屬于法律上的夫妻共同債務。
劇中郝青林私自開公司所欠下的債務屬于其單方負債,且明顯超出了夫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從整個劇情安排來看,寧宥對于郝青林開公司一事毫不知情,該筆債務不是出自郝青林和寧宥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因此郝青林因成立公司所欠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寧宥對此沒有清償義務。
劇情:郝青林被捕后,攀咬了一些“共犯”,引起這些“共犯”家屬的不滿,有家屬為報復郝青林家人,偷偷跑去寧宥家拉電閘、往郝青林父母家門上扔雞蛋、到地下停車場圍堵寧宥,這些家屬的行為在法律上如何認定?
解讀:《刑法》中尋釁滋事罪的具體危害行為方式包括: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4.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劇中被郝青林所攀咬的“共犯”的家屬為了發(fā)泄私憤所實施的偷拉電閘、扔雞蛋、在車庫圍堵的行為,雖事出有因,但于法不合,屬于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若情節(jié)惡劣,則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
劇情:劇中簡宏成的同學田景野由于護女心切,動手將前妻邵彥的男朋友李博打傷,惹怒了邵彥,邵彥要求田景野簽一份協(xié)議,讓其今后再也不能來看望女兒,這樣的協(xié)議有效嗎?
解讀:《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則負有協(xié)助的義務。此規(guī)定為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探視權對于父母而言是一種法定權利,不得被隨意剝奪,民事主體之間作出的有關子女探視權的約定不得與該強制性規(guī)定相抵觸,否則約定無效,父母對于子女的探視權不會因約定而消滅。
劇中田景野與邵彥雖已離婚,但田景野對女兒享有法定的探視權利,這種權利是基于田景野與女兒的血緣關系而產生的,不會因與邵彥簽訂放棄探望女兒的協(xié)議而消滅。因此,假如田景野真的與邵彥簽訂了類似的協(xié)議,這樣的協(xié)議也會由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被認定為無效,田景野并不會因此而喪失對女兒的探視權。
劇情:在簡宏成和寧宥的努力下,田景野與李博在派出所簽下了和解書,李博不再就田景野將其打傷一事起訴田景野。對于刑事案件,這樣的程序合乎法律規(guī)定嗎?
解讀:刑事案件包括公訴案件與自訴案件,公訴案件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一般社會危害性較大,自訴案件則由被害人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一般社會危害性較小。
《刑事訴訟法》中所規(guī)定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進一步明確了自訴案件的范圍,其中便包括輕微的故意傷害案。
劇中田景野將李博打傷,從李博的傷勢來看,并不算嚴重,因此田景野所涉嫌的刑事案件為輕微的故意傷害案,屬于自訴案件。同時,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因此,劇中李博可以就此次案件與田景野自行和解,兩人簽和解書且李博不再起訴田景野均合乎法律規(guī)定。
2月1日即上映的《奇跡·笨小孩》憑借好的口碑,在票房上長線發(fā)力,實現了屬于自己的“奇跡”。該片講述了20歲的景浩(易烊千璽飾)在母親去世后,與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妹妹相依為命。為了湊齊高昂的手術費,景浩面對生活的重錘,與命運的狂風暴雨努力抗爭,最終創(chuàng)造奇跡的故事。感人的故事難免讓觀眾產生共鳴,淚灑影院。那么,在被“奇跡”故事所感動的同時,還有這些法律知識點也值得了解哦!
劇情:景浩母親去世,當時還未成年的景浩和妹妹相依為命,景浩的父親可以就這樣對兩個孩子不管不顧嗎?
解讀:我國《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與生俱來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另外,《刑法》所規(guī)定的“遺棄罪”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yǎng)義務而拒絕扶養(yǎng),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
影片中景浩母親去世的時候,景浩和妹妹尚未成年,屬于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景浩的父親對景浩和妹妹負有法律上的撫養(yǎng)義務,如果對景浩和妹妹拒絕撫養(yǎng),不管不顧,那么不僅違背了憲法原則,情節(jié)惡劣的話還涉嫌構成遺棄罪,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
劇情:為了給妹妹治病,景浩必須在一年半之內籌集幾十萬元手術費。同鄉(xiāng)好友給他介紹了一批國外退貨的瑕疵手機,只要經過翻新,便能賺夠手術費,他決定奮力一搏。那么,私自做翻新機合法嗎?
解讀:手機作為現代通訊工具,在我們日常生活扮演著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對于翻新手機,我們也并不陌生。那么影片中私自做翻新機的行為是否合法呢?這需要結合翻新的具體情形來分析。
常見的翻新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對外觀有所損耗的二手手機重新打磨上色,并未更換核心零部件,或僅更換個別已損耗的非核心零部件;二是更換手機的核心零部件后保留原廠商標,或對手機零部件進行重組后重新包裝,貼上原廠商標。
對于第一種情形的翻新,其目的在于延長手機的使用壽命,手機質量沒有發(fā)生改變,因而并未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對于第二種情形的翻新,翻新后的手機與原手機相比已非同一產品,本質上相當于重新制造,若投入市場,會造成消費者對翻新機與正品手機產生混淆。根據《商標法》的有關規(guī)定,此種翻新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若情節(jié)嚴重,還會涉嫌構成《刑法》中規(guī)定的假冒注冊商標罪,若進一步將此種翻新機投入市場銷售,銷售金額達到較大標準,則涉嫌構成《刑法》中規(guī)定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劇情:景浩和商鋪老板簽約后,沒想到翻新機卻成了國家打擊的對象,老板表示和景浩的約定只是“意向書”。對此,老板可以直接毀約嗎?
解讀:影片的背景處于國家工商總局大力打擊翻新機的時期,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景浩與商鋪老板就翻新機產業(yè)的合作達成合意的行為,有可能會由于違反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屬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違約與否也就無從談起。
倘若拋開以上因素,假設景浩與商鋪老板約定的是其他正當合作項目,那么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因此,除非法律明確對合同的訂立形式予以限制,否則當事人訂立合同并非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書面合同、口頭協(xié)議等都受到法律保護。如此而言,不管雙方采用了書面合同的形式,還是口頭協(xié)議的形式,均發(fā)生法律效力,商鋪老板直接毀約的行為構成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在此提示大家,實踐當中口頭協(xié)議所面臨的風險較高,在發(fā)生糾紛時常常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所以在訂立合同時盡量采用書面的形式,或者在達成口頭協(xié)議時注意留存證據,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劇情:景浩雇傭的員工張超遲到曠工,景浩扣其工資100元,合理嗎?
解讀:嚴格來講,罰款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企業(yè)對于員工沒有罰款的權限,一般而言,只能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不過,《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中明確規(guī)定了若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因此,在企業(yè)因員工個人的原因遭受經濟損失的情況下,企業(yè)可以選擇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相應的金額,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也提到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并且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guī)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盡管企業(yè)不擁有對員工的罰款權,但為了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平等,如員工存在肆意遲到早退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企業(yè)出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目的,可以在規(guī)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約定對員工進行合理的考勤扣款,并將規(guī)章制度公示或告知員工。
影片中若景浩未與張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遲到扣款事宜,也未制定包含相關內容的勞動規(guī)章制度,或未將規(guī)章制度有效告知員工,那么扣除張超100元工資便是不合理的。
劇情:煉金團伙找到景浩想要收購手機,景浩表示這是違法的。該行為可能違反了什么法律?
解讀:煉金團伙私自煉金的行為可能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中的有關規(guī)定:申請經營(包括加工、銷售)金銀制品、含金銀化工產品以及從含金銀的廢渣、廢液、廢料中回收金銀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經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發(fā)給營業(yè)執(zhí)照后,始得營業(yè)。因此,若煉金團伙未依照規(guī)定經過審批且取得相應營業(yè)執(zhí)照,那么其行為便不合法。
此外,廢舊手機雖然含有黃金成分,但還含有汞、砷、鉻等有毒化學物質,若私自用手機來煉金,缺乏專業(yè)的污染處理設備,容易產生有毒有害的危險化工品、化工廢水、有毒氣體等,造成嚴重的環(huán)境污染,可能構成《刑法》中規(guī)定的污染環(huán)境罪。
本版文/本報記者 王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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