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9閱讀(21)
事故概況時間:2020年5月13日,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司機開車導致車翻副駕駛人員死亡?以下內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司機開車導致車翻副駕駛人員死亡
事故概況
時間:2020年5月13日
地點:山東濰坊
事件:物體打擊
傷亡情況:4人死亡
2020年5月13日14時20分左右,濰坊市青州經濟開發區山東通用起重機股份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368.80萬元。
事故
經過
2020年4月下旬
通用起重機公司計劃在鉚焊車間東二跨東北側搭建噴漆房。隨后,將卓遠機械公司3號車間現場放置的7根立柱(高16.3m,寬1.47m,厚0.35m,重約2.5t)運到鉚焊車間最西跨北頭進行除銹。
5月7日上午
通用起重機公司副總經理曹某安排起重機械遙控操作人員有令某、起重機械司索作業人員楊某某使用橋式起重機將除銹后7根立柱吊運至鉚焊車間東二跨,南北向順序側立在東西向安全通道北側,每根立柱間隔約1m,底部墊有0.065m高槽鋼,側立高度約1.535m,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
5月13日上午
副總曹某某安排臨時從勞務市場雇傭的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張某美4人對立柱手工涂漆。
5月13日下午
曹某某安排起重機械遙控操作人員張某新、起重機械司索作業人員周某泉用橋式起重機將已涂完上—6—部漆的西側第一根立柱吊至車間其他空地上刷底面漆。張某新、周某泉將起吊用鋼絲繩拴掛在立柱中間位置筋板(筋板寬0.35m)兩側。
5月13日14時20分左右
原因
事故原因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確認起吊載荷質心,起升系掛位置不合適,在未采取任何防止載荷與其他障礙物刮碰措施的情況下盲目起吊,導致其它6根立柱依次傾倒,致使4 名涂漆作業人員死亡。
間接原因
1.通用起重機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車間現場管理混亂。通用起重機公司生產現場物料堆放雜亂擁擠,每根側立的立柱間隔僅約1m,小于立柱側立高度1.535m,安全距離不足,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勞動組織不合理,張某新、周某泉均站在立柱中部開始起吊作業,站位不當,吊運作業時未按規定要求與附近作業人員保持安全距離。
(2)培訓教育不到位。未對4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轉崗前安全教育培訓,也未對臨時雇傭的4名人員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張某美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就直接安排上崗作業。
(3)非法生產特種設備。通用起重機公司法律意識淡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到期后未按規定停止生產,至事故發生前非法生產起重機械12臺。
2.青州市市場監管局未依法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職責。
3.屬地黨委政府未依法履行屬地監管職責。
事故
性質
事故性質經調查認定,通用起重機公司“5·13”物體打擊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調查還發現,通用起重機公司原安裝崗位人員張某新、周某泉于2019年10月轉崗為鉚焊車間起重機械作業人員,2人均未進行轉崗前安全教育培訓;臨時雇傭人員武某芹、李某花、王某英、張某美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就由曹某偉直接安排上崗作業。
副總經理違章指揮,
作業人員盲目起吊,
臨時工未培訓就上崗!
結果4人死亡
誰之過?
違章指揮隨時會導致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殃及一線員工的生命安全。
15種違章指揮的表現
快對照自查!
15種違章指揮表現
1
在有事故隱患、安全防護裝置缺少或失靈的設備上,強行安排生產任務;明知有事故風險,強令工人冒險作業。
2
多工種、多層次同時作業,現場無人指揮和監護,不制訂安全措施;或者安全措施制定不準確,缺乏針對性和嚴密性。
3
分配工作缺乏適當的程序,用人不當,指派身體健康狀況不適應本工種要求的人員上崗操作。
4
安排生產任務和技術任務交底時,未進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交底,或交底不認真。
5
申批簽發安全作業票不認真、不把關、走過場;發現職工違章作業時不及時制止、糾正。
6
制定檢修計劃時,未同時制定安全措施和檢修方案;安排檢修任務時,安全措施不到位;在機電設備檢修的同時,沒有把安全防護保險裝置項目納入檢修計劃。
7
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沒有認真按照“方案、資金、人員、責任、時限”,“五落實”原則及時整改,又不作整改規劃。
8
為了趕工期、趕進度、趕產量,在無安全生產保障措施和考核制度的情況下,布置工人拼設備、拼體力、搶時間、爭速度。
9
勞動紀律松馳,生產管理混亂;工作現場臟、亂、差,放任自流,不積極治理,影響安全生產。
10
新建、改建、擴建、挖潛革新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履行審批手續;不按有關規定要求設計施工,亂改亂建;不經竣工驗收、擅自決定投入使用。
11
設備安裝不按照技術標準和規定程序進行施工、檢查、驗收、移交;對在檢查驗收中提出的問題尚未解決前就擅自投入使用。
12
不按安全教育規定對新工人、復工工人、換崗工人進行教育;沒有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工人,進行專業培訓和考核發證;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生產時,操作者未經學習教育;節假日加班不進行安全教育等。
13
不按要求及時批轉、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規定、通知等,或借故拖延、積壓、拒不執行者。
14
對安全監察等相關部門已發出的停止使用通知單上的設施,未消除隱患,擅自安排使用。
15
發生工傷事故,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接受教訓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仍繼續冒險作業。
對于管理者要杜絕違章指揮
對于作業者有權利拒絕違章操作
轉自:湖北應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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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昆明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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