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員工自離不給上個月工資(無故自離的員工)
發(fā)布時間:2024-01-19閱讀(13)

員工自離公司應當支付其應得的工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員工離職提前30天或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理由更不需要任何人批準,時間到了就可以離職走人。此外,根據(jù)《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的,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只要上班了,提供了勞動,就應該有權(quán)利主張獲得報酬,單位不得拖欠和克扣勞動者的工資。
現(xiàn)實生活中,如員工無故自離不向單位通知,隨意脫離所在工作崗位和所在單位的行為。這種不辭而別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單位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規(guī)定,對曠工達到一定天數(shù)的員工予以除名處理,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依法結(jié)清工資。但是員工無故自離很有可能沒有對工作進行交接、辦理離職手續(xù),有可能違反合同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員工自離后用人單位一般都會扣押員工的工資,抵扣損失或違約金。
公司以沒有提交離職申請為理由,拒絕支付員工工資的情況下,員工可以通過郵件發(fā)送辭職申請。保留快遞清單,復印離職書,到期后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資和辦理離職手續(xù),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或開具離職證明的,勞動者可以向當?shù)貏趧颖O(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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