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19閱讀(16)
網友問題: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中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之日起七日內的“七日”是指工作日還是自然日?是否包括本數?是從下達先行保存證據通知書當天開始計算還是次日開始計算?
譚律答復:
根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或者本級。因此,此處的7日是包括7本數的。
根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當日或者當時不計算在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因此,先行登記保存當日不計算在內,應從次日開始計算。
如:某交通執法機構在一起交通工程質監執法中,于2022年9月3日14時對某一批“鋼材”實施證據先行登記保存,那么這批鋼材的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期間就從9月4日開始計算,這是證據保存的第一天。其證據保存期間從9月4日起計算7天,其到期日應當是9月10日中秋節到期。

由于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關于2022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9月10、11、12日為中秋節法定節日,因此這份證據保存期間的到期日為9月13日,9月14日就逾期了。 另根據《行政處罰法》,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并無明確時間上的先后要求。因此,無論在這7日之內是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應當于先行登記保存之日起7天內作出。如前述案件中,應當在9月13日作出解除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決定。如果交通執法機構沒有在這期間內解除證據保存,則屬于程序違法。
以上為譚律個人學習意見,僅供參考!歡迎關注討論。
歡迎分享轉載→http://m.avcorse.com/read-29449.html
Copyright ? 2024 有趣生活 All Rights Reserve吉ICP備19000289號-5 TXT地圖HTML地圖XML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