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母嬰>餐廳小孩被開水燙傷(嬰兒在餐廳被熱湯燙傷)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7)
博法律師說
主張餐廳內多處有張貼安全提示,其工作人員在事發前多次提醒監護人要照看好小孩,事發后亦有采取救助措施,但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基本案情
某餐廳經營項目為自助小火鍋和烤肉。2018年8月,父親黃某帶著還是嬰兒的豆豆(化名),和彭某等共五人一同至該餐廳就餐,就餐期間除豆豆外,其余四人均有輪流離開座位取餐,后黃某取餐回來就坐,其與豆豆之間還隔著豆豆的哥哥,豆豆突然伸手觸碰并打翻桌上的火鍋,被熱湯燙傷。豆豆受傷后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其傷情診斷為全身多處特重度燒傷。
黃某夫婦認為餐廳內餐桌設置不合理,未進行相關提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致使豆豆受傷,應對豆豆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與餐廳多次協商溝通無果后,黃某夫婦作為豆豆的法定代理人,起訴該餐廳至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該餐廳賠償損失50余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作為餐飲業經營者,負有依法保障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餐廳內的每張餐桌兩邊各有一個火鍋,增加的兒童椅只能放置于餐桌側邊,離火鍋較近,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
某餐廳主張餐廳內多處有張貼安全提示,其工作人員在事發前多次提醒監護人要照看好小孩,事發后亦有采取救助措施,但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集美某餐廳在事故發生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豆豆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對其受傷存有較大過錯,可以減輕餐廳的責任,法院酌定餐廳應承擔30%的責任比例。故法院判決集美某餐廳應賠償小小合理損失近15萬元。

餐廳的安全保障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餐廳作為餐飲業經營者,負有依法保障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應具備完善的管理措施,保障其提供的設置符合保障顧客安全的要求。餐廳作為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人,需對其已盡管理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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