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辭職沒寫辭職報告會怎樣(辭職必須寫申請書嗎)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3)
想必大家還記得那封“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辭職信,言簡意賅,飽含情懷,說走就走,令人羨慕不已。
雖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賦予了勞動者絕對的辭職權,但我們仍習慣于提交辭職申請,末尾不忘加上一句“望公司予以批準”,這一“如來妙手”不僅會將自己陷于被動,可能還會造成損失。
那員工辭職到底需不需要公司批準呢?先給大家來點干貨,再以真實案例告訴你辭職報告為什么千萬別寫“請批準”。

劃重點: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敲黑板: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通過以上法律條文,我們可以看到離職的必要程序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而不是申請,更不需要單位批準,因此我們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根據法律法規,員工主動辭職有以下三種形式:
1.合同期滿,主動放棄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
2.提出辭職,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告知)。
3.滿足法定條件的無條件辭職(立即解除,無需提前告知)。
但如果辭職報告中有“望批準”“請批示”等字樣,則主動辭職就變成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中的雙方協商解除合同。一旦公司沒有批準離職申請,而你卻因告知時間滿30天而離開了單位,公司就可以向法院主張賠償,追究你的責任!
事件回顧
2021年3月,在大連某企業工作的小伙彭某因工作5年而沒有漲薪決定離職,并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了辭職報告,但報告是他從網上下載的模板改寫的, 文末的“請批示”字樣并未刪除。4月23日,彭某打包辦公用品后離開了公司。然而在5月20日,令他后怕的事情發生了,他突然接到法院的傳票,原因是公司尚未批準彭某離職,要狀告他曠工,并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2.9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彭某提交的辭職報告上有“請批示”字樣,辭職就變成了協商解除勞動關系,適用的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在雙方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 彭某的行為屬于曠工,應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
因此,如果我們決定了要離職,就不要在離職報告中用協商類詞匯,而是直接了當告知公司自己準備離職,寫明離職原因,淺談工作收獲,表達一下感謝與祝愿等,順順利利離職,瀟瀟灑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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