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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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綜采工作面安裝準備費用
煤礦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工作標準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工作,充分發揮原煤生 產單位各部門的管理職能,提高協調配合能力,促進綜采工作面
安裝回收工作有計劃、按程序穩妥推進,實現綜采工作面安裝回 收工作安全高效,特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于集團各原煤生產單位綜采工作面的
安裝與回收工作。
第三條 各原煤生產單位綜采工作面安裝與回收工程技術 文件對施工質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標準的各項規定。
第四條 各原煤生產單位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工作的質量 驗收標準除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五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前必須完成物探工作,并編制地質
說明書,進行地質與生產條件調查和安全風險分析研判,必須探 明落差大于 3m 的斷層。對受承壓水威脅的工作面,必須探明承壓水危害程度,并編制治理報告。工作面物探工作結束后,由原煤 生產單位自行驗收后上報集團,集團煤礦地質測量處牽頭組織驗 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采面安裝工作。
對物探工作不認真,造成安全生產被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員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條 綜采工作面(貫通后)安裝前,由工程施工單位所
在開掘戰線按設計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預驗收,驗收合格后,由開掘科室以書面形式報告安裝指揮部組長(生產副礦長或采煤副礦長),安裝指揮部牽頭組織礦有關科室對工作面機巷、風巷和切眼工程質量、巷道頂板支護狀況、機電運輸設備、設施以及供電、 通訊、給排水、通風安全(含壓風自救設施等)等各個方面進行全面驗收。驗收合格后以會議紀要形式(生產副礦長簽字)報集團煤礦生產處備案。集團煤礦生產處牽頭,組織集團總調度室、集團煤礦開拓處、設備租賃分公司與原煤生產單位相關科室進行聯合驗收,未通過聯合驗收合格的,不得進行安裝工作。
第七條 綜采工作面支護不達標的,不得組織安裝、回收施工。工作面機巷、風巷斷面達不到設計斷面三分之二的,必須組 織隊伍擴修巷道,達標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八條 突出危險綜采工作面,抽采達標評判工作必須通過
集團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回采。原煤生產單位先進行抽采 達標評判,完成后向集團提出申請,由集團煤礦通風處牽頭組織 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嚴禁進行試生產等回采工作。
第九條 綜采工作面設備安裝調試完畢后,由原煤生產單位
自行組織驗收后上報集團,由集團煤礦生產處牽頭,設備租賃分公司等業務部門參加進行聯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嚴禁組織生產。
第二章 術 語
第十條 安裝:指綜采工作面從擴大切眼開始,直到綜采工 作面配套設備調試結束,達到正常安全生產所需要的狀態。
第十一條 回收:指綜采工作面從上雙網、鋼絲繩為收尾回 收做準備開始,直到配套設備回收結束。
第十二條 組裝間:液壓支架被運進綜采工作面安裝前,將 解體入井后的各部分,再次完成組裝作業的一個組裝空間。該空間布置有變形金剛、電(風)動葫蘆等起吊設備、運輸軌道等。
第十三條 拆裝間:將液壓支架運進大巷或升井前,為便于
運輸,將完整的支架解體為各個部分的一個工作空間。該空間布 置有變形金剛、電(風)動葫蘆等起吊設備、運輸軌道等。
第十四條 倒回收:從綜采工作面機尾方向向機頭方向回收
液壓支架的方式,一般受采面傾角和頂板條件影響較大。
第三章 基本規定
第十五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前,各原煤生產單位必須成 立以生產副礦長或采煤副礦長為組長的安裝(回收)指揮部,成 員單位包括調度、生產、機電運輸、通風、防突、開掘、安全、 經營等科室,指揮部設在原煤生產單位調度室或專設辦公地點。
第十六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前,由安裝(回收)指揮部
組長組織召開首次專題平衡會議,明確劃分各專業戰線的工作職 責范圍、責任科室、負責人、承擔的工作量、施工順序等,并形 成會議紀要。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期間,安裝(回收)指揮部根據單班工 作情況每天至少組織召開一次工作會,平衡、協調安裝(回收) 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有會議記錄。
第十七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期間,每班配備安裝(回收)
指揮部成員,落實現場跟班制度,并協調相關工作,及時掌握現 場施工進度、頂板管理和施工安全情況,并在班中和班末向地面 指揮部至少各匯報一次現場有關工作情況。
第十八條 必須由成建制專業隊伍,或具有兩年以上安裝回
收施工經驗的隊伍進行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工程施工。
第十九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前,相關施工單位必須 按照分管施工工程情況,及時編制安裝(回收)工程施工技術措
施,經礦相關部門會審通過后,及時貫徹學習并履行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收)期間,原煤生產單位安
裝(回收)指揮部必須建立健全以下各種圖表、記錄:
(一)安裝(回收)指揮部成員構成圖表。包括指揮部成員 名單,現場跟班人員名單,各施工單位責任區劃分,每班安裝回 收平衡會時間地點等內容;
(二)安裝(回收)施工計劃圖表。包括標注工作面編號, 設備規格型號,施工順序,單班計劃工作量和實際完成工作量, 設備、物料入井、升井的數量等;
(三)綜采工作面配套設備布置圖表及供電設計圖表。包括 綜采工作面配套設備的名稱、格型號、數量、安裝位置,供電
開關的電壓等級、電流整定,供電電纜的規格型號、電壓等級、 長度等內容;
(四)安裝(回收)路線圖表。標明安裝(回收)路線,各 個軌道、片盤、車場位置,逐臺注明絞車(或其它運輸設備如重 型單軌吊機車等)型號,沿途各通訊裝置編號及號碼,每一施工 隊伍所管轄范圍等內容;
(五)安裝(回收)班工作記錄。包括各施工單位單班計劃、 實際工作量,安全情況,各施工單位所管轄沿途存車情況,存在問題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驗收移交工作要根據由原煤生產單位總工程
師批準的綜采工作面驗收移交標準進行驗收,且要有相關驗收移 交平衡會議紀要,存檔備查。
第四章 移交標準的制定
第二十二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前工程驗收移交標準,原煤生產單位業務科室要根據綜采工作面設計、國家及集團有關規程和 規定,并結合業務范圍進行制定。移交標準應征求施工單位及相
關科室意見,并經原煤生產單位總工程師審批。
第二十三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工程施工前,必須對運輸系統 和巷道、切眼工程、頂板安全狀況以及供電、通訊、給排水、通
風安全(含壓風自救設施等)等方面進行驗收移交。移交項目主 要包括:
(一)綜采工作面安裝前巷道工程質量情況(機巷、風巷、 切眼)、頂板支護安全狀況情況及其檢測裝置;
(二)綜采工作面沿途運輸系統如軌道、絞車及其安全設施 等;
(三)設備組裝間及專用安裝設備;
(四)綜采工作面高低壓供電設備及其供電電纜;
(五)綜采工作面機風兩巷通訊裝置;
(六)綜采工作面機風兩巷排水設施、供排水管路;
(七)綜采工作面機風兩巷避難硐室布置情況;
(八)綜采工作面配套壓風自救設施、防滅火專用設施。 綜采工作面投產前應對整套配套裝備及各種安全設施安裝質
量進行聯合驗收。
第五章 質量驗收移交標準
第二十四條 工程驗收移交步驟。首先由工作面巷道工程施工單位所在開掘戰線按設計進行預驗收,合格后報原煤生產單位 安裝回收指揮部。其次由指揮部組長組織相關科室、基層隊進行
聯合驗收移交。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移交,不得進行下一階段工程 施工。工程驗收移交時參加驗收單位人員均需簽字備案。
第二十五條 巷道驗收移交工作主要內容。指綜采工作面兩
巷施工質量,頂板離層監測裝置是否按設計安設齊全可靠,巷道 里程牌是否齊全并安設到位。
(一)巷道按設計施工,兩巷斷面面積不得小于原設計斷面 面積的三分之二。
(二)巷道支護滿足設計要求,推廣使用高強錨桿、注漿錨 桿、注漿錨索等先進支護材料與工藝加強頂板支護。不得出現有 離層、掉頂、片幫未支護現象。
(三)兩巷頂板離層檢測儀(或其它頂板動態監測手段)完 好,布置間距至少每百米一處,監測牌板數量齊全、設置規范, 監測內容清晰、真實可靠。
(四)兩巷里程牌數量齊全、清晰、完好,有“0”米起始位 置,布置間距每百米一處;停采線位置標注清晰。
第二十六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切眼標準。內容包括切眼支護
形式、幾何尺寸等。
(一)依據煤層頂板狀況,礦壓顯現情況,采取不同的支護 形式。切眼的支護形式原則上采用以下形式:
(二)依據設計切眼的高度、寬度進行驗收,傾斜長度作為 安裝支架數量的參數。
表 5-1 液壓支架安裝切眼尺寸參考表
序號 | 支架型號 | 支架長度(mm) | 切眼高度(mm) | 切眼寬度 (mm) |
1 | ZY3000-7.5/16 | 4500 | 1600 | 5000 |
2 | ZY5000-09/18 | 5089 | 1800 | 6000 |
3 | ZY5200-09/21D | 6405 | 2200 | 7200 |
4 | ZY4000-10/20 | 4860 | 2000 | 5600 |
5 | ZY6800-10/20D | 6015 | 2400 | 6500 |
6 | ZY4000-12/25 | 5100 | 2200 | 5800 |
7 | ZY6800-12/25 | 5780 | 2200 | 6600 |
8 | ZY6800-12/25D | 5776 | 2200 | 6600 |
9 | ZY4100-14/30 | 5710 | 2500 | 6500 |
10 | ZY4000-14/30 | 5590 | 2300 | 6200 |
11 | ZY6800-14/30 | 5770 | 2600 | 6400 |
12 | ZY6800-14/30D | 5770 | 2600 | 6500 |
13 | ZY10000-14/30D | 6600 | 2600 | 7400 |
14 | ZY5000-14.5/30 | 5680 | 2400 | 6400 |
15 | ZY5000-14.5/30D | 5675 | 2600 | 6200 |
16 | ZY5000-15/32 | 5640 | 2600 | 6300 |
17 | ZY6400-15/32 | 5620 | 2800 | 6300 |
18 | ZF5000-16/26 | 6400 | 2600 | 7200 |
19 | ZF5000-17/28 | 6150 | 2400 | 7000 |
20 | ZF5800-17/32 | 5600 | 2800 | 6400 |
21 | ZFY5200-17/32 | 6350 | 2800 | 7200 |
22 | ZFY6800-17/32 | 6985 | 2800 | 7800 |
23 | ZY4000-17/37 | 5520 | 2600 | 6400 |
24 | ZY5000-18/38 | 5800 | 2800 | 6500 |
25 | ZFY6800-18/35 | 7870 | 2800 | 8600 |
26 | ZYF10000-18/35D | 8120 | 2800 | 8900 |
27 | ZY5600-20/40 | 6102 | 3000 | 7200 |
28 | ZY6400-20/40 | 5968 | 3000 | 7200 |
29 | ZY6800-20/40 | 6323 | 2800 | 7000 |
30 | ZY6400-20/40D | 5977 | 3000 | 7000 |
31 | ZY10000-20/40D | 6875 | 3200 | 8000 |
32 | ZY6400-23/45 | 6400 | 3200 | 7200 |
33 | ZY6400-23.5/45 | 6500 | 3200 | 7200 |
34 | ZY6800-23.5/45 | 6800 | 3500 | 7400 |
35 | ZY10000-23/45D | 7150 | 3500 | 8000 |
36 | ZY10000-23.5/45D | 7310 | 3500 | 8000 |
37 | ZY13000-30/65D | 8634 | 4200 | 9400 |
保證安裝時液壓支架推移桿與刮板輸送機能夠正常平順聯接。 4.工作面切眼傾角大于 25°時,必須有防滾矸傷人裝置、輔
助行人設施等。
第二十七條 若綜采設備結構尺寸大、噸位重,整體運輸受 到巷道斷面及提升運輸能力限制時,需解體運輸,再組裝安裝。
必須在工作面切眼上口外或停采線外設計施工設備組裝間。
第二十八條 設備組裝間標準。設備組裝間必須有專項設計。
(一)專用安裝成套設備(如變形金剛)。設計內容為:根據 變形金剛的外形尺寸、移動伸縮范圍來確定組裝間長度、寬度、 高度和組裝間的支護形式;組裝間車場長度;變形金剛左右兩側 各應預留不低于 800mm 的行人空間,上部以工作過程中不受頂板干涉為準(必要時預留一定的檢修空間)。要求組裝間軌道中心線 與變形金剛起吊設備的中心線必須一致。
(二)常見組裝間。設計內容為:組裝間長度、寬度,組裝 間的支護形式;組裝間車場長度及其空間高度;起吊設備及起吊 梁的固定方式。要求組裝間軌道中心線與起吊設備的中心線必須 一致。
(三)當礦井在永久巷道布置永久組裝間時,其尺寸參照礦 井最大架型設計施工。變形金剛或起吊設備按設計配備安裝,相 配備的其它設備必須完好到位。起吊設備應優先采用電動葫蘆, 其次可采用液壓或風動起吊裝置等。
第二十九條 綜采工作面運輸系統標準。原煤生產單位機電
管理部門要考慮綜采設備的外形尺寸、重量、裝車運輸方式、巷 道傾角等因素牽頭設計綜采工作面安裝運輸系統。系統形成過程 中,原煤生產單位機電管理部門、安檢部門以及相關業務部門、 使用單位要對以下方面進行檢查、驗收、移交:
運輸絞車硐室規格尺寸、操作空間,車場布置方式及軌道鋪 設質量,無極繩絞車沿途導繩輪、托(壓)繩輪、尾輪是否齊全 可靠,絞車聲光信號裝置是否齊全靈敏可靠;各部絞車前的運輸 平臺(特別是切眼上口平臺)是否合格;單軌吊運輸時軌道的吊 掛鋪設以及單軌吊機車的安裝是否符合設計及相關規范標準要 求。
具體驗收內容如表 5-2 所示。
表 5-2 綜采工作面運輸系統標準
序號 | 內 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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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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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設備)總重量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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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綜采工作面高低壓供電設備及其供電電纜移交
標準。
綜采工作面安裝前運輸路線的運輸設備供電,以及向綜采工
作面配套設備供電裝置(如移動變電站等)按設計布置到位并實 現安全供電;各用電設備供電電纜電壓等級、規格、型號等符合 設計,吊掛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綜采工作面機風兩巷各通訊裝置移交標準。
各需要配置通訊裝置的地點,通訊裝置及時安設到位,靈敏 可靠、聲音清晰。通調度室的通訊裝置號碼唯一,不存在串號現 象。
第三十二條 綜采工作面機風兩巷排水設施、供排水管路移
交標準。
綜采工作面機風兩巷按設計布置可正常工作的給排水管道設 施以及排水裝置。排水設備及管道不存在跑漏水現象,管路吊掛 規范。
第三十三條 綜采工作面機風兩巷避難硐室布置、配套壓風
自救設施、防滅火專用設施移交標準。
綜采工作面機風兩巷避難硐室布置符合設計要求,配套壓風 自救設施,供水、供風、通訊正常,自救器足額配置,其他物資 足額到位;有專用的注漿(注氮)管路,確保投入使用。
第六章 綜采工作面回收前的驗收標準
第三十四條 綜采工作面回收前,工作面鋪網上繩施工回收通道必須有專項設計。
第三十五條 綜采工作面推進距停采線 8~15m左右時,必
須上雙層金屬網、(順山)鋼絲繩。鋼絲繩繩直徑不得低于 18.5mm。切眼壓力大或回收切眼采高大的,可采用更大規格(≥φ30mm) 的鋼絲繩。
第三十六條 工作面切眼頂板完整,可根據直接頂厚度情
況,打錨桿、錨索支護頂板。工作面切眼頂板壓力大、較破碎地
段可在每架梁頭架設走向鋼梁(或木梁)加順山大板輔助支護。 第三十七條 回撤支架的通道(超前)應根據不同的架型,
切眼超前寬度在 2.0~4.5m之間,高度在 1.6~4.5m之間。
具體標準如表 6-1 所示。
表 6-1 液壓支架回收超前尺寸參考表
序號 | 支架型號 | 支架長度 (mm) | 超前高度 (mm) | 超前寬度 (mm) |
1 | ZY3000-7.5/16 | 4500 | 1600 | 2000 |
2 | ZY5000-09/18 | 5089 | 1800 | 2200 |
3 | ZY5200-09/21D | 6405 | 2200 | 3000 |
4 | ZY4000-10/20 | 4860 | 2000 | 2200 |
5 | ZY6800-10/20D | 6015 | 2400 | 2600 |
6 | ZY4000-12/25 | 5100 | 2200 | 2400 |
7 | ZY6800-12/25 | 5780 | 2200 | 2400 |
8 | ZY6800-12/25D | 5776 | 2200 | 2500 |
9 | ZY4100-14/30 | 5710 | 2500 | 2500 |
10 | ZY4000-14/30 | 5590 | 2500 | 2500 |
11 | ZY6800-14/30 | 5770 | 2600 | 2600 |
12 | ZY6800-14/30D | 5770 | 2600 | 2600 |
13 | ZY10000-14/30D | 6600 | 2600 | 3200 |
14 | ZY5000-14.5/30 | 5680 | 2600 | 2400 |
15 | ZY5000-14.5/30D | 5675 | 2600 | 2400 |
16 | ZY5000-15/32 | 5640 | 2600 | 2400 |
17 | ZY6400-15/32 | 5620 | 2800 | 2600 |
18 | ZF5000-16/26 | 6400 | 2600 | 3000 |
19 | ZF5000-17/28 | 6150 | 2400 | 3000 |
20 | ZF5800-17/32 | 5600 | 2800 | 3000 |
21 | ZFY5200-17/32 | 6350 | 2800 | 3000 |
22 | ZFY6800-17/32 | 6985 | 2800 | 3200 |
23 | ZY4000-17/37 | 5520 | 2600 | 2400 |
24 | ZY5000-18/38 | 5800 | 2800 | 2600 |
25 | ZFY6800-18/35 | 7870 | 2800 | 3500 |
26 | ZYF10000-18/35D | 8120 | 2800 | 3600 |
27 | ZY5600-20/40 | 6102 | 3000 | 3000 |
28 | ZY6400-20/40 | 5968 | 3200 | 3000 |
29 | ZY6800-20/40 | 6323 | 3200 | 3000 |
30 | ZY6400-20/40D | 5977 | 3200 | 3000 |
31 | ZY10000-20/40D | 6875 | 3200 | 3000 |
32 | ZY6400-23/45 | 6400 | 3200 | 3500 |
33 | ZY6400-23.5/45 | 6500 | 3200 | 3500 |
34 | ZY6800-23.5/45 | 6800 | 3200 | 3500 |
35 | ZY10000-23/45D | 7150 | 3200 | 3600 |
36 | ZY10000-23.5/45D | 7310 | 3200 | 3600 |
37 | ZY13000-30/65D | 8634 | 4500 | 4500 |
注:高度為運輸軌道道面以上凈高度。
第三十八條 回撤支架通道的支護形式
(一)錨網梁支護,煤壁用雙網護幫。該形式為推薦使用形 式。
(二)雙網結合走向棚梁支護。每組支架架設兩根木梁(方木梁、圓木梁或廢舊鋼梁),棚腿采用圓木、單體柱或工字鋼支撐。采用圓木腿時必須砍口、并用扒釘固定。
第三十九條 回收期間可在液壓支架底座上打木點柱,以防
支架被壓死。
第四十條 切眼上口扇形面必須根據不同架型、不同頂板條件設計施工。扇形面的支護方式,可采用錨網梁支護或者架設工 字鋼梁,必要時架設重軌支護,以保證回收過程中扇形面的安全
支護。
第四十一條 對于緩傾斜及以下工作面切眼、頂板狀況較好 的,回收時應優先將軌道鋪設到切眼內部,采用專用回收裝置或
楔形裝車平臺回收支架各部件。
第四十二條 液壓支架需要解體回收的,必須在回風巷或進 風巷(根據具體回收順序)頂板條件較好位置,按設計施工設備
拆裝間。
第四十三條 回收切眼內布置的拉(排)架絞車的選型,需根據切眼內裝車方式以及實際架型進行設計驗算。切眼上口回架
用絞車窩必須按設計施工。采用預制基礎固定回柱絞車時,絞車 窩底板若為堅硬巖石時可采取打地錨和壓戧柱的方法固定回柱絞 車,以滿足上提支架的需要?;厥諘r所采用的回柱絞車應選擇 20t 及以上拉力的回柱絞車,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 24.5mm。
第七章 設備拆裝間標準
第四十四條 對需要解體回收的液壓支架,按第四十條的規 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支架解體的起重工具應優先采用變形金剛等專用設備,其次可采用電動葫蘆和液壓、風動起吊裝置等。
第四十六條 拆裝間無論是否使用變形金剛等專用設備,其 幾何尺寸、支護形式、軌道布置、起吊梁的固定方式等必須有專
項設計。礦井布置永久組(拆)裝間時,其尺寸參照礦井最大架 型設計施工。
第八章 綜采工作面安裝要求
第四十七條 綜采工作面的安裝工作,需在安裝指揮部的統一部署和協調下進行施工。必須在各項驗收、移交工作達到標準, 滿足安裝條件時,方可開始組織施工。
第四十八條 綜采工作面安裝前,其通訊、供電、供水、運輸系統等應先期安裝到位,并符合設計要求。突出危險工作面防 突措施必須及時落實到位,如避難硐室的配置,壓風自救裝置的
位置及安裝數量符合設計要求。
第四十九條 突出危險工作面必須將移動變電站、乳化液泵 站、供配電開關布置在工作面機巷(進風巷)。非突出危險工作面
應優先將設備列車布置在機巷(進風巷)。
第五十條 轉載機運至工作面機巷后,可與采面設備安裝平
行作業。
第五十一條 原則上先行安裝刮板輸送機,再行安裝支架。 特殊條件下,需編制專項措施進行安裝施工。
第五十二條 液壓支架的安裝要求如下:
(一)要求采取切眼內支架前梁朝前的運輸方式(排尾三架 則采用尾梁朝前的運輸方式運輸,進行倒安裝)。
(二)液壓支架安裝后,要及時完善液壓系統、噴霧降塵系 統。
(三)對于風巷、切眼傾角大于 15°的綜采工作面運輸支架時,必須采用足夠強度、足夠長度的圓環鏈固定支架立柱或四連 桿機構下架運輸,加掛保險繩,防止(支架車)固定支架的螺栓 因受力被剪切后,造成支架滑落事故。
第五十三條 采煤機的安裝要求如下:
(一)原則上將工作面液壓支架安裝后,刮板輸送機機尾過 渡槽、機尾架、傳動裝置等安裝完畢后并確保試車運轉正常后, 在采面合適位置按標準安裝采煤機。
(二)一般情況下采煤機在機尾下方附近安裝。若工作面頂板較好、煤壁完整,可在采面中下部,預作安裝空間,液壓支架安裝到位后,將采煤機部件下運到安裝空間,待液壓支架安裝位置超過采煤機安裝位置機尾方向 15 米以上后,開始安裝采煤機。
第五十四條 安全設施的安裝如下:
(一)工作面設備安裝后,必須將各種安全設施安裝到位。
(二)機風兩巷的超前支護、端頭特殊支護、液壓支架立柱下腔壓力監測裝置、各轉載點及液壓支架上布置的綜合防塵設施、 沿采面刮板輸送機機身布置的能發出停止、啟動信號和通訊的裝置、采面照明裝置等必須完善可靠。
(三)智能化綜采工作面所配套的其他安全監測、儀器、儀 表等安裝到位,并聯機進行試運轉,達到運轉安全可靠的目的。
(四)其它安全生產必備的安全設施,均需按設計安裝到位, 并正常運轉。
第九章 安裝工作面的移交
第五十五條 工作面安裝完畢達到試生產條件,必須先由安
裝隊伍自檢合格后,向安裝指揮部申請,由安裝指揮部牽頭組織 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移交。
第五十六條 對于綜采隊自行安裝的工作面,由戰線組織驗
收合格后然后報礦安裝指揮部驗收,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后,出具 驗收會議紀要。
第五十七條 移交工作需按照移交標準進行,由安裝指揮部
形成移交會議紀要,留檔備查。
第十章 綜采工作面的試生產
第五十八條 綜采工作面的試生產,需嚴格按照本文第九條 要求執行。
第十一章 綜采工作面回收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 綜采工作面設備回收要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第六十條 綜采工作面達到回收條件后,設備回收順序按設
計進行。設備列車布置在風巷的,應先整修巷道,具備條件后回 收設備列車,然后是綜采面配套的其它設備;設備列車布置在機 巷,回收順序為采煤機、刮板輸送機、轉載機、設備列車、液壓 支架。
(一)采煤機的回收。采面超前(回收通道)按設計施工完 后,將采煤機牽引至綜采工作面機尾(或頂板條件較好、切眼底板傾角較小的位置),解體回收。
(二)刮板輸送機的回收。由機尾向機頭方向回收。如機巷 具備運輸條件,刮板輸送機前半部可由機巷回撤。
(三)轉載機的回收。應由機尾至機頭方向回收。機巷有條 件運輸的也可反向回收走機巷運輸。
(四)液壓支架的回收。按照由機頭至機尾的順序回收。 第六十一條 回收通風道的維護。要求利用回收前所上雙網
及傾向鋼絲繩,采用繩下打木點柱或架設木托棚配合木垛的形式
支護頂板,根據頂板壓力情況,木垛間距一般 3~10m 為宜。頂板破碎時可減少木垛間距或架設連鎖木垛。
第六十二條 在傾角大于 15°的工作面回收時,運輸過程中
必須按先期制定的防止支架下滑安全技術措施施工。
第十二章 特殊條件下的安裝與回收
第六十三條 在特殊條件下,如刀把工作面、不規則工作面
(里切眼在上部、外切眼在下部)、運輸通道唯一的工作面,安裝順序依現場情況而定。須制定專項工作面對接措施,待里切眼推至外切眼位置時,支架對接后,再與刮板輸送機前半部分對接通。
第六十四條 對于水平及近水平煤層條件以外的綜采工作
面,嚴禁液壓支架由工作面機尾至機頭方向倒安裝。
第六十五條 對于水平及近水平煤層條件的綜采工作面,機
巷具備出架條件的,風巷出架運輸受安全等方面制約時,可以采 用倒回收方式回架。
第六十六條 對于確需要倒回收的綜采工作面,必須制定安
全可靠的防頂板跨落、積渣、滾矸傷人的措施。
第六十七條 對于突出危險工作面,在安裝或回收工作開始 前必須編制防止煤壁片幫引起工作面瓦斯超限的專項措施。
第十三章 安裝回收工作面支護材料的回收
第六十八條 安裝工作面,無論何種支護形式,切眼內煤墻
側腿子、切眼中間工字鋼梁腿子或木點柱、木垛均需制定回收安 全技術措施進行回收。老塘側腿子以及頂板所架設鋼梁,必須結 合具體情況,按照原煤生產單位“三鐵”管理部門的鑒定,制定 回收率標準,減少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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