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職場>一般考公務員有哪些崗位(哪些工作屬于公務員)
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9)
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相關義務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它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于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一是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這里所依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憲法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領導地位,中國共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因此,政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對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及實施的活動也是一種履行公職行為。

二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以履行公職為標準,還不能作出明確的界定。有一些在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中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并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對于“編制”一詞,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使用行政編制外,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等。這里的“編制”系指各種納入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機構序列及人員,不僅限于行政機關編制。
三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也就是由國家為他們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于國家財政供養的人員,但并不是財政供養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其工資福利,但不屬于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范圍規定
第一條 為明確公務員范圍,加強公務員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工作人員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 依法履行公職;
(二) 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三) 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第三條 下列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
(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
(三) 各級行政機關;
(四)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
(五) 各級審判機關;
(六) 各級檢察機關;
(七)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
第四條 中國共產黨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 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工作部門、辦事機構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 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 街道、鄉、鎮黨委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人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
(二)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中。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 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人員;
(二)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 鄉、鎮人民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
(二)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審判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審判輔助人員;
(二)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九條 各級檢察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二) 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員。
第十條 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
(一)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二)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三)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四)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五)中國農工民主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六)中國致公黨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七)九三學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八)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聯的領導人員,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人事關系所在部門和單位不屬于本規定第三條所列機關的,不列入公務員范圍:

(一) 中國共產黨的各級代表大會代表、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
(三)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常務委員、委員;
(四) 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常委和專門委員會成員。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工商聯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和專門委員會成員。
第十二條 列入公務員范圍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登記后,方可確定為公務員。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社部負責解釋。
人民警察由于自身職務屬性,也屬于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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