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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3)

“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張國被判一年六個月,張國當庭表示上訴。 (人民視覺/圖)
2022年6月22日,“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所涉人物之一、濟南華聯超市員工張國,被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一審以“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判之時,張國當庭表示上訴。
此時距離該案發生已經過了10個多月。2021年7月28日,代表公司赴濟南參加完與華聯的簽約活動次日,阿里女員工周某在濟南報警,聲稱遭到公司同事王某文強奸。一周之后,周某再次在濟南報警,聲稱被張國猥褻。隨后,周某在公司內網發長文(以下簡稱“周某文章”)詳述經過,立即引爆輿論。
3天之后,濟南警方就張國、王某文涉強制猥褻罪分別刑事立案,王某文與張國于同日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然而,周某率先控告的王某文,卻被檢方以“不構成犯罪”為由不予批捕,后被周某控告的張國,則一審被判有罪。
同樣被周某控告性侵,同樣涉強制猥褻罪,相似的環境,同一個時間段,王某文與張國為何結論不同?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哪里?南方周末記者根據在案證據,通過采訪相關律師,對兩案作出解析。
飯局上的“強制猥褻”“阿里女員工被侵害”事件由一次商務宴請活動引發。根據槐蔭區法院所查明的事實,2021年7月27日晚,因阿里與華聯簽約成功,由阿里方面宴請華聯員工張某等人。
雙方各有3男1女參加。其中阿里方面是王某文、周某、胡某敏和王某兵,華聯方面是張某、劉某、張國和陳某麗(女)。8人當中,除了陳某麗和劉某,其他6人均喝了白酒。周某之外的飯局參與者以及包間服務員,在向警方作證時均稱無人“灌酒”。
槐蔭區法院認定,這是張國與周某初次相識。事實上,張國參加這個飯局頗為偶然——他本非阿里方面的邀請對象。據判決書中引用的華聯超市張某(此次宴請華聯方面的對接人)證言,他是由于與張國“私交較好”,才讓張國一同參加飯局的。
網上流傳的2021年7月27日阿里與華聯簽約現場照片顯示,雙方8人當中也沒有張國。
在當晚的飯局上,張國的座位與周某一開始并不相鄰,兩人之間隔著陳某麗。
盡管是初次見面,但周某與張國在酒桌上很快熟絡起來。阿里胡某敏的證言稱,他看到周某向張國敬酒,并將杯中白酒喝完,張國未喝完,周某用右手抓住張國的左手,勸張國把酒喝完。而王某兵的證言則稱,張國總是主動向周某敬酒,兩人喝了好幾次酒。
陳某麗的證言稱,在飯局上,她先后兩次陪同周某去衛生間,第二次時周某“已有酒意”。后來,她看到張國和周某離開包間,且時間較長。她出來尋找二人時,看到周某背靠走廊的墻,“看樣子是喝多了,像是剛吐完,張國拿餐巾紙不停地在周某胸前擦拭”。
陳某麗在餐廳外待了一會回到包間時,發現張國已經坐在她的座椅上,緊挨著周某,周某則趴在張國的腿上。
張某將上述場面用手機拍了下來。根據他的證言,其當時已感覺不妥,曾提醒張國注意,拍照片是為了“事后對張國批評教育”。張某的證言還提到,事后張國對他說在聚餐當晚親和摸了周某。
根據張國的供述,他在扶著周某出去吐酒的過程中,親了周某的嘴,并隔著衣服摸了周某的胸部,在周某坐在其腿上時,其摸了周某的隱私部位。在張國的供述中,他承認周當時已經是醉酒狀態。
但在該案開庭審理時,張國推翻了自己的上述供述。不過,判決書中還提到,在事后與周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張國承認7月27日晚對周某有過親嘴、摸胸、摸腿等行為。
在檢察官出身的北京律師孟粉看來,張國事后承認強制猥褻行為的聊天記錄是本案的關鍵證據,張國當庭翻供,不影響該犯罪事實的認定。
不過,按張國代理律師馮延強的說法,張國與周某在酒桌上的行為是相互的,并非張國單方面對周某實施。而且那天在酒桌上是周某主動加的張國微信。
槐蔭區法院認定,張國在陪周某出去吐酒和回到包間坐在一起時,均對周某實施了猥褻行為。
周某是否失去意識周某當晚是否醉酒以及是否因醉酒失去意識,成為本案一審爭議焦點之一。張國及其辯護律師主張,周某未因醉酒進入無意識進而不知反抗狀態,但一審法院對此觀點未予采納。
資深刑辯律師李肖霖認為,與強奸罪一樣,強制猥褻罪成立的關鍵在于“強制”,也就是違背受害人意志,即刑法中所規定的“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猥褻他人。司法實踐中,受害人因醉酒而處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狀態時,通常被視為刑法規定中的“其他方法”。
李肖霖還認為,強制猥褻罪成立的另一前提,是受害人一方不存在主動親密行為,因為若存在主動親密行為,就說明加害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其意志,也就不構成犯罪。
周某趴在張國腿上的照片后來在網上流傳。在張國家人看來,這表明周某對張國有主動親密行為。
然而周某律師杜鵬的觀點相反,他向南方周末記者表示,這張照片是周某酒醉,同時也是給張國定罪的重要證據,“你們第一次見面,一個女人如果不是喝醉了,怎么可能趴在你的腿上?”
而在廣州律師楊志偉看來,單憑這張照片,既無法證明張國無辜,也無法證明張國有罪,需要結合其他證據評判。
監控視頻顯示,當晚的飯局于10點多結束。據一審判決書記載,散場后胡某敏、張國架著王某兵在前,其他人跟在后,陳某麗攙扶周某。其間周某曾有“在行走時踉蹌”“(進電梯后)倚靠著電梯墻,閉著眼,身體輕微晃”等動作。不過按張國代理律師馮延強的說法,通過監控視頻只能看出王某兵醉酒,看不出周某醉酒。他不認可一審判決書中“陳某麗攙扶周某”的描述,認為兩人是“手挽手”正常行走。
據一審判決書中所引用的證人證言,參與飯局的6人和包間服務員均表示,散場時周某已經喝醉。其中陳某麗的證言稱,到居住的酒店時,周某把手機等物品落在出租車上了,是她幫其收拾的。在酒店前臺時,周某還說錯了房間號,此外,周某進入房間后即嘔吐。
飯局結束當晚,周某曾先后與兩位阿里同事通話。其同事胡某鵬(未參加飯局)的證言稱,周某回到酒店房間之后,曾連續五次給她推送張國的微信名片,其打通周某的微信電話時,后者一直在哭,不說話。
王某文的妻子認為,周某回酒店后能先后給兩個同事撥打微信電話,說明她沒有失去意識。
而陳某麗和王某兵則作證稱,周某第二天曾問二人當晚是誰送她回的酒店,該證言指向周某對當晚發生的事情確有部分失憶。
槐蔭區法院根據案發當晚周某飲酒后出現步態不穩、嘔吐、上身倒伏在張國身前、部分失憶等表現,認為“足以認定周某因醉酒處于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
張國妻子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張國那天晚上也喝醉了。他和阿里員工送王某兵回酒店后,曾跟周某通過電話,之后騎車去找周某,結果因去錯了酒店沒見到,由于喝醉,張國騎車時在路上還摔了一跤。她說,事發時自己在泰安照顧生病的父親,并不在濟南家中。
“不想牽扯商家”相比較當晚的行為,張國于次日(2021年7月28日)早晨在周某房間內實施的行為爭議較大。
一審判決書對于張國進入周某房間的過程這樣描述:“……張國自案發當晚聚餐后至次日早上多次聯系周某、詢問周某住宿酒店并設法進入周某房間……”
根據此描述,應為張國主動聯系的周某。然而濟南警方2021年8月14日發布的情況通報卻顯示周某主動:“……7月28日7時14分,周某與張某聯系,告知房間號碼……”
對于周某次日早上主動給張國打電話一事,其律師杜鵬解釋說,由于張國前一晚給周某打了很多微信電話,第二天周某打開手機微信后“迷迷糊糊”點了一下,結果撥通了,張國也接了。
據張國向警方提供的家中監控視頻所記錄,其與周某的微信電話接通后,兩人曾進行如下內容的對話:
張國:你給我發個定位,行不行?
周某:就是濟南西站的亞朵,208。
張國:208?208,是吧?
周某:對。
據警方上述情況通報,張國接到周某電話后,從家中攜帶一盒未開封的避孕套,于7時59分到達酒店,“敲門進入”周某房間。
情況通報稱,張國在周某房間內呆了約一個半小時,離開時還帶走了周某的內褲,其帶去的避孕套(未開封)則遺留在周某房間內。
在這一個半小時里房間內究竟發生了什么,由于沒有監控視頻,只能靠周某和張國二人的說法來還原。
據一審判決書,周某的說法是:張國進入到房間后,她當時渾身無力,便躺到床上想再睡一會兒。其間,感覺有人對其實施猥褻行為,其清醒,推開張國說不要碰她。
此說與判決書引用的張國口供基本一致:張國進到周某房間后,周某說想再睡一會兒,便躺在床上。張國隔著被子對周某實施了猥褻行為。周某睜開眼,躲在床邊,張國問周某想不想發生關系,周某說不要這樣……此后氣氛比較尷尬……周某斷斷續續問了其前一晚在飯店發生的事。9時30分左右,周某讓其離開。
楊志偉對周某的行為感到難以理解:周某在前一天晚上才認識張國,并懷疑遭對方猥褻,怎么可以在對方還在房間時這么容易睡著?
杜鵬對南方周末記者說,周某那天早晨把張國叫來,主要是想了解前一天晚上發生的事情。
而在周某文章中,對張國次日早晨去其房間一事只字未提,并在文中暗示避孕套是王某文所留,內褲是被王某文偷走。事實上,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時,確實曾在網上下單買過避孕套,但在他離開周某房間后才送到酒店前臺,王某文第二天早上去酒店將避孕套取走并丟棄。
按杜鵬對南方周末記者的解釋,這是因為周某當時“思想不清楚”,“模模糊糊覺得王某文對她性侵,所以把這些事都記到王某文身上了”。
根據胡某鵬的證言,2021年7月28日17時56分,周某在微信中稱“不想牽扯商家,我現在只想追究‘曲一’(王某文在阿里的花名)的責任,其他的人,我認了,吃虧就吃虧了”。
據張國的一審判決書中周某丈夫的證言,他從2021年7月27日22時42分至次日9時36分多次與周某聯系,周某均未回信息和電話。7月28日9時43分,周某與其微信通話,說前一晚有人送她回來,有人親她。10時2分,二人再次通話,周某說前一晚是陳某麗和王某文送她回酒店,后者已承認親她、抱她、摸她。后周某說住宿的酒店不同意調取監控錄像,其遂讓周某報警,周某同意。
不過,王某文與周某于7月28日9時43分開始的微信聊天記錄表明,王某文并沒有承認親、抱、摸周某,只是承認自己和陳某麗送周某回的酒店,“沒發生啥,就是你喝大了,到處打電話……”
關鍵的“草莓印”當晚的飯局散場之后,由王某文與陳某麗打出租車送周某回酒店,其中陳某麗坐在前排,王某文和周某坐在后排。
在張國強制猥褻案中,王某文也作了證。其證言中提到一個重要細節:王某文和陳某麗送周某回酒店途中,周某曾因醉酒親其脖子。
這一說法被陳某麗的證言間接證實。她作證稱其從周某房間出來后,看到王某文的左脖頸上有一個圓形紅印。
根據陳某麗事后對王某文妻子的說法,她在出租車上曾聽到王某文對周某說:“新月(周某在阿里的花名)不要這樣”,周某則向其道歉。
王某文的證言還稱,在送周某回到酒店離開后,自己接到胡某敏的電話,對方稱周某與他聯系,哭哭啼啼,胡某敏讓其去看看周某的情況。
就是在此次進入周某房間期間,王某文被警方認為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并因此受到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和張國一樣,王某文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期間,也寫了一份“悔過書”,承認在周某醉酒的情況下對其實施了親密行為。
在王某文的一位代理律師看來,王某文之所以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關鍵就在他脖子上留下的“草莓印”(吻痕)。該律師認為,雖然出租車上發生的事情沒有錄音,警方也沒有就“草莓印”做DNA鑒定,但足可以認為“草莓印”是周某留下的。“一個人不可能自己吻自己的脖子,更不可能吻出傷來,后排只有一男一女兩個人,只能是周某吻的,能吻出傷來,說明得有多使勁?”該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在王某文上述代理律師看來,吻痕作為客觀證據,證明周某在出租車上對王某文有主動親密行為,而王某文即使后來在房間里對周某有親密行為,也應視為是對周某主動親密行為的回應,并不違反周某意志,王某文自然無罪。
在張國強制猥褻案中,其本人及辯護律師也提到周某對張國有主動親密行為。但一審法院認為無證據證實這一點。張國的律師馮延強對南方周末記者說,證人證言中有提到周某對張國有拉手、摟腰、主動倚靠等行為,但判決書沒有引用。
周某的辯護律師杜鵬承認,周某確實是在王某文脖子上親出了一個“草莓印”。他說根據周某事后回憶,這是由于其醉酒后產生了“對象錯誤”,錯把王某文當成了自己老公,而王某文當時也有回應,也親她、摸她了。她向王道歉,也是由于“對象錯誤”,“在外面受了欺負,(覺得)對不起她老公”。
楊志偉認為,醉酒狀態并不影響周某對王某文主動親密行為的成立。在他看來,在當晚無人“灌酒”的情況下,周某喝醉是一種自主行為,其本人應對醉酒產生的后果負責。在他看來,按同樣標準,如果王某文在周某房間里的行為對周構成強制猥褻,那么周某在出租車內的行為同樣也對王構成強制猥褻,而且相比較王某文的行為,事實更為清楚,證據更加確鑿。
王某文的上述代理律師認為,由于“草莓印”這一客觀證據的存在,王某文的行為既不構成犯罪,也不構成違法。不過,在該律師看來,在“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中,王某文能脫罪是非常幸運的。在司法實踐中,不管是強奸案還是強制猥褻案,女方但凡酒后與男方發生性關系或親密行為,只要去告,男方一般都會被定罪。
王某文后來就其所受到的治安處罰提起了行政復議,被駁回后又對濟南市政府和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提起行政訴訟。此外還起訴周某侵犯其名譽權。兩案目前均未開庭。
南方周末記者 柴會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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