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1-24閱讀(13)

編輯|軍路微信公眾號(ID:military_road)
來源|中國退役軍人
在部隊服役時間越長、
貢獻越大、環境越艱苦,
安置就越能優先?
是的!
服役表現量化得分總和
將作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選崗的
重要依據。
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
快來算算您能得多少分吧!
日前,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本期刊發《辦法》解讀,方便讀者了解。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解讀
修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落實中央決策、妥善安置退役士兵的需要,是聚焦練兵備戰、服務改革強軍戰略的需要,也是解決現實問題、改進量化評分工作的需要。
1 進一步明確適用范圍
為便于軍地基層準確理解和執行,《辦法》在重申原來關于《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基礎上,專門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的由政府安排工作的4 類退役士官作出詳細界定:
服現役滿 10 年、11 年符合全程退役條件的士官 ;
服現役滿上士軍(警)銜規定年限的直接從非軍事部門招收的士官 ;
因公致殘,被評定為 5 級至 8 級殘疾等級的士官 ;
從城鎮(非農業戶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從在校大學生中征集入伍(不復學)以及應屆大學畢業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農優待安置證的士官。
為突出量化評分作用,《辦法》將退役士兵得分總和由安排工作的重要依據調整為主要依據,使貢獻大的退役士兵能夠優先選崗。對于服役期間個人獲得八一勛章和榮譽稱號的,由安置地政府優先安排工作,以體現對他們突出貢獻的褒揚和優待。
2 完善獎勵和表彰計分
2018 年施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對軍隊表彰工作作出規范。按照全軍性表彰附加待遇一致性原則,《辦法》將原來僅對士官優秀人才獎計分調整為對所有全軍性表彰計分,并細化為兩類:個人獲得中央軍委實施的表彰,每次計 20 分 ;個人獲得軍委機關部門實施的全軍性表彰,每次計 10 分。同時對認定材料作出明確:退役士兵檔案中必須具備表彰通報(通令)名稱和文號(編號)。
《辦法》還對原來獎勵計分進行了完善,將平時個人三等功分值由每次 3 分提至 10 分 ;新增戰時嘉獎計分,每次 3 分,以激勵士兵聚焦打仗、專謀打贏。
3 調整其他情況計分
為更客觀反映士兵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犧牲與奉獻,同時兼顧相關情形基本概念清晰、檔案記載明確、核查簡單易行、軍地雙方認可等需要,《辦法》對其他情況計分進行了調整。
細分在艱苦邊遠地區等服役計分。將原來艱苦邊遠地區服役計分進一步細分為在艱苦邊遠地區、西藏地區、海島服役且連續享受相關津貼一年(含)以上計分,并相應設置計分標準。(詳見本文所附計分標準)
增加駐海外基地服役計分。結合我國海外利益拓展增多的實際,《辦法》規定在駐海外基地服役且連續服役時間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 個月計 0.2 分,分值與在特類島服役相當。
完善參加作戰計分。根據現代戰爭發展趨勢和執行任務風險,《辦法》統一作戰計分標準并提至每天 0.5 分。參加作戰的具體時間、人員由部隊依據作戰命令和戰爭實際等情況認定。
工作中軍地基層反映,士兵獲得的各類專業技能資格存在軍地認定標準不同、有的與服役沒有直接關聯的問題;隨著科技發展,除核專業外,生化、電磁等多種行業在軍事活動中的權重日益增加,影響人員健康的新行業新情況日趨復雜,擬待相關改革落地和政策制度進一步明確后再行研究。對此,《辦法》取消了對職業技能等級和從事核專業工作的計分。
4 強調服役、殘疾等計分
考慮到士兵服役年限、殘疾情況以及是否為烈士子女是其退役后享受安排工作的重要條件,《辦法》對上述三項情形的計分予以保留和強調,并適當調整了服役滿 12 年后多服役 1 年以及因公致殘被評定為 5 至 10 級殘疾等級的分值。
5 關于充實減分項目內容
適應全面從嚴治黨、治軍要求,按照依據事實、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辦法》對原處分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進行了補充完善,新增違反黨紀和違規抽取減分材料兩項內容,并將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扣分由 3 倍調至 5 倍。
違反黨紀減分方面。《辦法》規定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 5 分、10 分、30 分、60 分、100 分。因同一違紀行為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以最高標準減分 ;因多次違紀行為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
違規抽取減分材料減分方面。《辦法》規定屬違規抽取減分材料的,應補齊材料、按規定減分,并按其應減分值的 5 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隊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檔案虛假材料認定。
6 嚴格檔案材料登記和歸檔管理
退役士兵檔案材料是了解和考核士兵服役表現的重要依據。基層實際工作中,可能存在退役士兵檔案移交地方后需要補充有關材料的情況。對此,《辦法》明確了影響評分的檔案材料的核實、補充、修正和轉遞要求。即 :影響評分的檔案材料出現疏漏、錯誤的,軍地相關部門應當共同核實、及時補充修正。因審批周期較長而延遲取得的影響評分的獎懲材料,應當由部隊按照檔案移交程序協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各類影響評分的補充材料,在安置地相關部門組織公示前移交核實的,應當予以補充評分。
7 健全公開公正審檔評分工作機制
考慮到退役士兵服役表現情況較為復雜,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僅憑退役士兵檔案進行認定和評分,很難做到全面、準確,甚至可能影響退役士兵的權益。為加強軍地協同,維護公平公正,形成良性工作機制,《辦法》統一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表》式樣,明確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和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分別填寫并審核,由退役時所在部隊和安置地相關部門分別采取適當方式公示,時間不少于 5個工作日,并由退役士兵本人簽字確認。退役士兵本人對分數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組織公示的單位申請復核,逾期未申請復核的,視為本人無異議。
8 加強責任追究
為嚴明紀律,教育違規單位和個人,《辦法》在原來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責任追究的相關內容,規定對退役士兵評分及相應證明材料弄虛作假的單位和個人,由省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部隊相應權限部門上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央軍委兵員管理部門匯總情況后,進行通報并按照規定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辦法》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 2018 年 12 月 14 日起施行,民政部、原總參謀部 2015 年 10 月 13 日印發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試行)》(民發〔2015〕195 號)同時廢止。同時考慮到 2018年秋季和冬季退出現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兵有的需在 2019 年進行安置,退役軍人事務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印發的通知指出,2018 年秋季及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適用于本辦法,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退役手續的,量化評分工作由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實施,部隊配合完成。
算一算您的服役表現計分
如果您是一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按照新修訂《辦法》,您的服役表現將這樣量化計分 :
A 服役年限計分
(一)服現役年限 12 年以內(含)的,每服役 1 年計 3 分 ;滿 12 年后,每多服役 1年計 4 分。
(二)服現役年限不滿 6 個月的按半年計分,超過 6 個月不滿 1 年的按 1 年計分。士兵服現役年限自兵役機關批準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
B 獎勵和表彰計分
(一)平時獎勵
1. 個人嘉獎,每次計 0.5 分 ;
2. 個人三等功,每次計 10 分 ;
3. 個人二等功,每次計 20 分 ;
4. 個人一等功,每次計 40 分。
(二)戰時獎勵
1. 個人嘉獎,每次計 3 分 ;
2. 個人三等功,每次計 20 分 ;
3. 個人二等功,每次計 40 分 ;
4. 個人一等功,每次計 80 分。
(三)表彰
1.個人獲得中央軍委實施的表彰,每次計20分;
2. 個人獲得軍委機關部門實施的全軍性表彰,每次計 10 分。
一年多次或多年連續獲得獎勵和表彰的,累計計分。
C 殘疾等級計分
(一)士兵服役期間因戰致殘被評定為 5 至 10級殘疾等級的 , 分別計 50、40、30、20、10、5 分。
(二)士兵服役期間因公致殘被評定為 5 至 10級殘疾等級的,分別計 40、30、20、10、5、2 分。
殘疾等級計分以退役時的殘疾等級為準。
D 其他情況計分
(一)連續在艱苦邊遠地區、海島等艱苦條件下服役并在部隊服役期間連續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海島津貼一年(含)以上的計分。
1. 在艱苦邊遠地區服役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一類區,每服役 1 個月計 0.05 分 ;
二類區,每服役 1 個月計 0.1 分 ;
三類區,每服役 1 個月計 0.15 分 ;
四類區,每服役 1 個月計 0.2 分 ;
五類區,每服役 1 個月計 0.25 分 ;
六類區,每服役 1 個月計 0.3 分。
2. 在西藏地區服役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
二類區,每服役 1 個月計 0.2 分 ;
三類區,每服役 1 個月計 0.25 分 ;
四類區,每服役 1 個月計 0.3 分。
3. 在海島服役的,按照以下標準計分 :
駐地在三類島的,每服役 1 個月計 0.05 分 ;
在二類島的,每服役 1 個月計 0.1 分
在一類島的,每服役 1 個月計 0.15 分 ;
在特類島的,每服役 1 個月計 0.2 分。
(二)在駐海外基地服役且連續服役時間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 1 個月計 0.2 分。
(三)服役期間發生戰爭,本人參加過作戰的,每 1 天計 0.5 分。參加作戰的具體時間、人員由部隊依據作戰命令和戰爭實際等情況認定。
(四)是烈士子女的,計 30 分。
上述四類情形中,符合兩類(含)情形以上的累計計分。
E 減分
(一)處分減分
1. 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黨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 5、10、30、60、100 分。
2. 服役期間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或者撤職、降銜等軍紀處分的,每次分別減 3、5、15、20、40、60 分。
因同一違紀行為同時受到黨紀、軍紀處分的,以最高標準減分 ;因多次違紀行為受到處分的,累計減分。受到處分的,退役士兵檔案中應當具備《處分登記(報告)表》以及其他有關的處分材料。
(二)檔案材料弄虛作假減分
1. 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屬違規增加計分材料的,該材料項目不計分,并按其作假可能獲得的分值的 5 倍扣分。
2. 退役士兵檔案中有虛假材料,屬違規抽取減分材料的,應補齊材料、按規定減分,并按其應減分值的 5 倍追加扣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隊共同做好退役士兵檔案虛假材料認定。
各種弄虛作假減分情形,累計減分。屬于騙取安排工作資格的,應當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有關規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隊。相關部隊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對造假者作出處理后按實際情況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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